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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为保险理赔留下凭证

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司机,为保险理赔留下凭证 >

  【案情】
  去年1月,施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投保车牌号苏FAZ×××,保期一年,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年4月,施某将该车转卖给宋某,双方依法办理了过如何治疗癫痫病的效果比较好户和批改手续。


  今年1月15日,宋某驾车在东台市出了车祸,致行人彭某受伤。隔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与受害人亲属在交警主持下调解,由宋某一北京癫痫病医院次性赔偿彭某各黑龙江哪个癫痫治疗医院好项费用4200元,钱款当场交接完毕。宋某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定赔偿车损610元,并告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须提供伤者治疗的依据。宋某经与受害人联系未取得相关凭证,为此与保险公司产生争执,宋某诉诸法院。


  【分歧】
  保险公司对宋某的车辆损失愿意赔偿,但对第三者责任险损失不同意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保单及其附件,证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不仅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而且也确定了其应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就应该据实作出理赔。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受让车辆后,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批改手续,施某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宋某,宋某和保险公司均应受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义务栏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原告清楚保险条款内容,应该在交警部门处理时或后向受害人索要住院病历、药费发票等重要凭证,保险公司告知须提供明细后宋应积极补证。
  【说法】
  第一种意见似乎较为人性化,但第二种意见更符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的行为更为商业化,其在合同条款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有霸王条款之嫌,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应是明知的,既清楚就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做,如果必要还可申请司法部门帮助其取证,以弥补不足,唯有这样,才能使其权益免受损失。


  【法律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万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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