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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裸露一个钢筋头绊倒行人责任由谁负

日期:2019-10-2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地面裸露一个钢筋头绊倒行人责任由谁负 >

【案情】
     启东市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03年初接收了某破产企业。同年6月,公司派人拆除破产企业的供热管道。在拆除过程中,公司没有把靠人行道边支撑管道的钢筋混凝土柱子彻底切割平整,一段钢筋头裸露于地面,因而时有行人不小心被绊倒。


    2003年11月29日下午3时45分左右,陈某遇见一位熟人在上述的人行道上停下搭话。为避让他人后退时,陈的脚不慎绊在那高出路面的钢筋头上,随即向后倒地受伤。陈某当即被人送往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陈右股骨胫骨折。实施空心钉内固定手术,陈共花去医药费4397.30元。后陈某与该公司交涉,以公司搬家留隐患致其摔倒受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15万元。而公司则拒绝赔偿。为此,陈某于2004年 11月24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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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在搬家拆除供热管道时,未将裸露在外面的钢筋头清理干净,造成陈某绊倒受伤,公司应对陈某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陈某在与他人交谈时未注意路面情况,导致被绊倒受伤,对此,可适当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因陈某经法庭两次明确告知后而不愿作伤残鉴定,对该伤残赔偿金部分不予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启东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1802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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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搬家对残留物未作清除,致人受伤所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企业在搬家拆除供热管道时,理应清理好现场,不留隐患,从而确保他人进入该场所的安全。但本案被告在搬家时粗心大意,未将裸露在路面的钢筋头彻底清理干净,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裸露在路面的钢筋头造成行人绊倒致沈阳治疗小儿癫痫病费用是多少?伤。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必须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管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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