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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滥用诉讼权不予受理

日期:2019-10-3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法院裁定滥用诉讼权不予受理 >

王鲍镇的陈新在作出“一揽子解决”承诺后,自2007年以来,违诺不断提起诉讼、上诉、申诉,诉讼总数多达80余件——

法院裁定滥用诉讼权不予受理

本报记者 王天威 通讯员 倪栋威

癫痫病怎么治疗才能彻底治愈-> 在作出“一揽子解决”承诺后,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王鲍镇的陈新围绕着其与王鲍镇中施村经济合作社水泥制品厂的承包经营纠纷,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起各类诉讼,进而上诉、申诉,通过缠讼方式给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施压,以期达到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此前,市人民法院对陈新提起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这也是市人民法院首次针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规制。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自2007年5月作出“一揽子解决”承诺以来,陈新围绕上述承包经营争议,分别以启东市王鲍镇塌水桥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启东市人民法院、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被告,提起行、民、刑、国家赔偿各类诉讼39件及上诉、申诉,总数多达80余件。

1994年1月,原聚南乡合平村经济合作社(简称合作社)与陈新签订村企业承包合同,约定合作社将村办水泥制品厂发包给陈新承包经营。其后双方发生纠纷,经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陈新获合作社偿付给其的代垫款及约定利息1.5万余元,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将该案执行到位,陈新全额受偿。

其后于2005年,陈新针对南通中院再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原合平村垫付拖欠款4.8万元、拖欠款利息8.3万元、赔偿损失25.2万余元。2007年,合作社同意一次性给付3.5万余元。陈新收款后,于当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保证其与合作社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及由此引发的举报、上访、申诉等问题彻底终结,一揽子解决。

然而,其后陈新却违反自己作出的承诺,连续多年不间断以本该已解决的争议为由,不断提起各类诉讼、上诉、申诉,通过重复起诉、不断提起上诉申诉、无视司法权威随意起诉案件工作人员缠诉。立案登记制实施首年,也即2015年,陈新提起各类诉讼15起并上诉、申诉。

据了解,陈新诉请已在生效裁判中作出审理,但其仍坚持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陈新本次诉讼及之前提起的多次诉讼目的非正当性,且明显有悖诚信,违背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属滥用诉权行为,市人民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法律严肃性、有效保障司法资源公平正当使用的角度出发,作出不予受理的相关裁定。

陈新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陈新依法享有诉权,但诉权的行使应当具有目的正当性且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无正当理由和合法目的,反复多次就同一或同类纠纷提起不必要的、非理性的诉讼,其行使诉权的目的与民事诉讼保护权利、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之间显然存在背离。

裁定认为,陈新滥用诉权存在危害性,应予以必要规制。诸多诉讼的提起并无正当理由和目的,主要为了发泄对相关公职人员、国家机关未支持其个人主观私利的不满,显然偏离了权利救济的正常轨道,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其次,陈新就本案及相关纠纷明显不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先后将多个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作为被告起诉,其真实目的并不在于真正实现合法权利或解决纠纷,而是让对方当事人处于被告的地位,遭受诉讼内和诉讼外有形或无形的负癫痫症状前兆担。陈新滥诉行为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司法秩序,导致司法机关将大量的成本和精力用于处理无谓的缠诉之中,造成司法成本的不当增加保定看癫痫病哪家医院好?

裁定认为,对陈新的滥用诉权如不予规制,有损司法程序的终极性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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